阳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阳江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完善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标准宣贯及标准化人才培养等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是指根据《阳江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等规定,每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安排的资金,目的用于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化战略,促进技术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指南,接收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条件
第七条 凡在阳江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阳江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阳江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阳江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阳江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额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 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
2. 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 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 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4. 承办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以及标准宣贯活动等标准化活动。
5. 承办省、市重大标准化活动。
6. 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四)先进标准体系建立。
1. 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并取得相关证书。
2.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并取得相关认可证书或认证标志。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立。
1.建立、维护与阳江出口贸易相适应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及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
2.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及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
(六)建立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七)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或其它确需资助的项目。
第十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并确认发布的,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批准发布的,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并批准发布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市级农业地方标准并批准发布的,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团体标准并批准发布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并确认发布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产业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并确认发布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
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包括新标准制定和有重要意义的旧标准修订。
第十一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单位视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
第十三条 本市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标准的,同时包括主导制定(修订)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修订)单位,且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牵头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并事先在市财政部门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根据实际规模,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组织标准宣贯等活动的单位,根据实际规模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建立先进标准体系资助额度:
(一)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国家A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取得国家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复审取得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取得认可证书和认证标准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0.5万元。
第十六条 对我市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我市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不包括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给予1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我市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一) 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 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 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和引进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完善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和检测服务平台,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服务工作机构等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 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质监局协商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二十条 每年3~4月由市质监局向有关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接受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在5月30日前受理完毕,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材料直接送交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有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材料提交当地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合格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并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资助范围;
(二)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由市质监局组织,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后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6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二十六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作出变动的,应报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依照《预算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通过阳江日报或部门公众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项目评审结果的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下达情况的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阳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