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从化区专利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从化区经济社会发展,我局起草了《从化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通过邮件、来信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9年11月24日。
邮寄地址:广州市从化区中田东路41号404室(知识产权科);
邮编:510900;
电子邮箱:18928891020@189.cn。
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附件:从化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
(联系人:文斌,联系电话:020-62163055)
附件
从化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从化区专利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从化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参照《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19〕1号),结合从化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资助从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区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专利资助条件。第一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地址必须在从化区行政区域内,且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二)户籍在我区的个人或本区内大专院校、中、小学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三)在从化区内工作且居住地址在从化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四)在本区注册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行业协会、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代理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下统称为代理机构)。
第五条对上一年度国内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或国内发明专利维持6年以上的专利权人(或申请人)进行资助。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
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5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三)PCT专利申请
通过PTC途径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2000元/件。
(四)发明专利年费
对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10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3000元/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5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15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第六条鼓励申报上级专利奖。对上一年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专利奖项,仅奖励最高级别的奖项。上述专利原则上应当在本区企业应用。
第七条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强企。对上一年度被列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支持;用于支持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第八条支持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的成立。在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落户资助;对依法在区内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或联盟,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九条对镇、街、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业市场、展会或行业协会,被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为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用于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交流、培训工作。
第十条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对获得广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的企业,按该企业获得市补贴金额30%标准予以配套补贴,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区专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专项资金预算随区专利行政部门预算一起编制。用于进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调研、管理、执法等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发展资金由区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需要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发展资金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
第十三条区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关于专利奖励与资助的申请,并按规定在官方网站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按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组织对申请进行考察、审核、评审;负责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发展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年度发展资金预算,会同区专利行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对发展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区专利行政部门或其招标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由区专利行政部门会议通过,会同区财政部门汇总申请受理情况将年度发展资金使用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实施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区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申请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专利行政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区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