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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07-14    机构名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五届 19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质监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30

 

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十二五”期间,我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共 同推动惠州市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合作备忘录》的安排,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标准化战略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竟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 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依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指全区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标准化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区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及应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 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区(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 护体系,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为深入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竟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 号),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国办 发〔2015〕89 号)、《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 1 号)的要求和广东省质监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 市共同推动惠州市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合作备忘录》的工作安排,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标准化科研项目是主导或协 助制定(含修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或我市、区的标准化科研工作。本办法所称我区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及应用是指为提升我区标准化水平、建设、运营应用面对企业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提供标准目录、标准文本的查询和标准化信息发布、WTO/TBT 技 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信息发布等内容的平台。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示范区(点)建设是指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模式而开展的区域、园区、企业先进标准体系示范区(点)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我 区、市、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 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计会等工作和承担我区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 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方工作等。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是指通过相关院校或举 办短期培训班,对我区标准化工作者进行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地方标准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化;联盟标准(团体标准)是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制定发布并经质监部门备案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 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由区质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六条 区质监部门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核,负责下达资助项目计划,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区质监局批准。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凡在惠州市惠阳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活动,应当符合广东省和惠州市惠阳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 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惠阳产品在国际、国 内的竞争力,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 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主导或参与研制国家标准样品;

 2.承担的我区、市、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开展技术标准活动。

1.承担我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工作;

4.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工作;

5.承办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6.承办我区重大标准化活动;

7.承担国内外 TBT 的重大评议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我区进出口影响大、面广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五)承担重大项目或重要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

(六)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

(七)专利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

(八)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

(九)标准化示范区(点)建设。

(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十一)组建技术标准平台,包括网站运行维护、购买国内外标准标准资料、外文标准资料翻译、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审查服务、WTO/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等开支。

(十二)经区政府批准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资助范围不含农业类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和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不超过 6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协助修定的,资助不超过1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协助 制定的,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不 超过 25 万元;协助修定的,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 15 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不 超过 15 万元;协助修定的,资助不超过 7 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不含农业地方标准),资助不超过 15 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不超过 15 万元。

(六)每主导研制 1 项国家标准样品,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协助研制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七)每承担 1 项区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每承担 1 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 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每承担 1 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 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每承担 1 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

(八)每承担 1 项省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无;每承担 1 项国家级技术性贸易 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

(九)每承担 1 个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每承担 1 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区(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十)每承担制定 1 项标准化发展规划,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十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产品标准并到质监部门备案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十二)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资助:获得 AAAA 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5 万元;获得 AAA 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4 万元;获得 AA 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3 万元。

第十二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

(一)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表述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前言”中表述的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若排序首位为非广东省的单位,则排序第二的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四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我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首次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以后每年对考核优秀的技术委员会 给予额度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

(二)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首次资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以后每年对考核优秀的技术委员会给予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

(三)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四)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五)对国际重大 TBT 评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对评议意见被相关国采纳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六)对牵头承办区、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 助额度分别不超过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25 万元、30 万元。

(七)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 2000 元。

(八)支持用于惠州市惠阳区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网站运行维护、购买国内外标准资料、外文标准翻译、标准宣贯培训、标准比对及评价、开展国际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等开支。

第十五条 每年安排 10 万以内的经费用于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免费培训。

第十六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如惠州市惠阳区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及应用、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和标 准的宣贯培训等)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区质监、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资助范围为惠阳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标准化领导小组评审制。

第十九条 区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是否对我区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政策方向,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档资。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区质监部门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和 审查工作,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接受上一年度项目申请,明确申报条件、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向区质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 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国际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我区多个单位协助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助资金由多个单位进行分配。

(五)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省、市、区科技部门或质监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鉴定证书或结题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承担国际、国家、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资助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质监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确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标准化示范区或示范企业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或省质监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申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应提供采标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或不属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区质监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区质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初步确定本年度 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区质监、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区质监局会同区财政局按《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区质监局门户网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助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 处理情况等待。

(六)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 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阳府 办〔2015〕4 号)同时废止。

 附件: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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