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分配及投入方式】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建立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全面负责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对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等;不直接参与具体科研项目审批。
第九条 【编制要求】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科技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项目库管理,支持财政项目应有明确政策依据,没有相关政策依据的原则上不得列入该专项资金预算。制定支持政策涉及科技专项资金的,应符合资金使用范围且明确具体支持方式与标准。
(五)创新环境计划。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生态优化,包括建设孵化育成体系,扶持科技特派员、技术经理人发展,做强做优科技服务业,扶持科普活动,组织软科学研究等。
第十一条 【开支范围】按照科技计划类别及经费支持方式确定开支范围:
(一)竞争性前资助科研项目和定向组织前资助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要求规定范围开支。
(二)后补助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具体申报通知等约定的规定范围开支。
(三)协议类前资助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协议约定的支出内容据实开支,支出范围不限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要求规定的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和间接费用,还可以包括科研用途的土地房屋购置租赁、基建装修以及科研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内容。
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及下达】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市科技局批复预算。科技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第十四条 【预算调剂】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根据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财政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按部门预算调剂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沉淀资金处理】协议类前资助类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显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市科技局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暂缓拨付或停止拨付剩余经费等措施,避免资金沉淀。
第十七条 【绩效管理】市科技局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市财政局按规定开展组织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市科技局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条 【违规处置】市科技局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的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4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