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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

日期:06-29    机构名称: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1

 

 

 

 

韶关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强化

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粤办发〔2020〕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79号)等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由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各县(市、区)、镇街及园区不再重复资助。

(二)鼓励实施专利海外布局。对企业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由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各县(市、区)、镇街及园区不再重复资助。同一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具体资助金额参考授权国家或地区官费标准、汇率确定。

(三)促进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的每个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

(四)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对我市单位或个人取得广东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给予资助200元/个,同一单位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0件,同一个人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对获评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10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5万元/个;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5万元/个;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2万元/个。

(五)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围绕新经济发展和产业功能区建设,服务我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利用专利大数据和估值系统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建立产学研知为一体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和挖掘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对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一次性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1万元奖励;对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奖励3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和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奖励2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奖励10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奖励5万元;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人给予奖励2万元。对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50万元资助。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六)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高价值专利技术运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通过实施专利转化计划,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和国企的高质量专利与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中小微企业对接转化,推动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的涉农专利向县域和重点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组织实施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重点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推动专利技术适配区域产业发展转化实施,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和市场保护能力。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30万元扶持

(七)推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鼓励本市中小微企业积极对接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和国企,充分利用技术资源,对本市企业以受让、被许可等形式实施非关联主体的专利权,并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给予补助,交易并转化运用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合同金额100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八)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保险工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予以风险补偿,补偿办法按《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对列入风险补偿扶持并按期还款付息的项目按实缴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对购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或专利服务机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予以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按发行额度的3%给予补助。

(九)开拓知识产权产业信息运用。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运用对我市产业、企业、产品发展的引领作用,开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区域品牌实施精准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交易运营、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本地特色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等方面软课题研究,对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20万元资助。对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技术设备引进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专利分析评议,把脉知识产权价值,为市政府决策的精准性、可行性、有效性提供技术支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项目给予单项30万元资助。

(十)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标准。推动专利技术和标准融合,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技术标准制修定工作,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时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定,推动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具体鼓励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韶府〔2019〕19号)实施。

(十一)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强企强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同一年度获多项称号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拥有1件(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5件(含)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8件(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再资助1万元。

三、提升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能力

(十二)提升区域知识产权能力。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强县战略,启动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工程,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市、区)建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对韶关市列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城市培育期间每年给予专项经费50万元;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获得市财政资助经费的县(市、区)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建设。

(十三)完善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体系。各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知识产权纳入技术创新全过程,提升知识产权创造的质量和效益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获市财政资助经费的产业园区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园区建设。

四、发展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十四)培育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获得国家级品牌的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评议机构、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并开展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和支持省、市权威专业知识产权机构为韶关市“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上市辅导。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众创空间提供专业培训、管理咨询、信息利用、业务托管、交易运营等服务对开展的优质服务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30万元扶持。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小站分站建设、信息平台建设。低成本或免费提供基础性、前置性的知识产权信息、代理、交易、法律、金融等咨询指导服务。建立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为企业商标注册、申请地理标志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及商标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对新建立的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择优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扶持。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十六)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入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各类侵权假冒行为。重点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作品著作权重复登记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和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下,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证据并协助调查取证的予以奖励,具体参照《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执行。

(十七)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推动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优势,严格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提高打击侵权强度和执法效果。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的作用,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健全案件移送程序和办案合作制度,明确证据标准和证据指引,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支持企业主动开展维权行动,鼓励企业对国内外涉及的专利侵权案件积极应诉。

(十八)健全社会共治和诚信管理机制。

鼓励推行知识产权仲裁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智能仲裁法律服务,实现网上立案和仲裁程序全程在线处理。鼓励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案件要素和程序进行同步固化。完善知识产权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公证机构,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内容,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加强公证服务力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自管机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及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加强对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奖惩机制。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措施予以激励,对失信主体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主体予以失信约束惩戒。将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信用韶关网”、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归集,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扩大知识产权惩罚的影响力,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

    (十九)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快保护”“同保护”格局。

依托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站,聚焦优势重点产业领域,提供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快速调解等服务。依托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力量,提供知识产权鉴定、侵权判定咨询意见,提升专利侵权案件处理能力。完善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执法、侵权判定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监督指导电商平台、行业协会、专业市场、展会、各类网站等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推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管理标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借鉴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推广应用广东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做好市各类展会展前、展中、展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加强快速处理证据保全、公证取证工作。

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本地特色产品入网销售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社会组织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动进出口企业律师服务,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加强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商标以及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商标专用权保护,重点保护我市传统文化、传统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等领域知识产权。

    依法同等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各种所有制、各种性质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广东分中心,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积极稳妥推动外向型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

    (二十)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保护体系。支持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加快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韶关)分中心建设,推动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在县(市、区)设立维权援助工作站。拓宽各类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队伍。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行知识产权专家援助制度,强化维权援助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等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推动建立各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鼓励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加强与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机制。   

    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

二十一)加快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培育和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目录,享受人才优待政策;鼓励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人员参加专利代理资格考试,通过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报名费用全额资助;对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在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服务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十二)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社会机构设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和咨询服务,增强知识产权师资力量,开设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课程,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实务人才。鼓励中小学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七、强化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专题研究和部署知识产权工作,健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机构编制、人员队伍的建设,出台政策性文件支持辖区知识产权工作。

(二十四)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目标考核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评估制度,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县(市、区)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二十五)完善政策资金保障完善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度,建立随地方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资金增长机制,市财政根据本办法落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政策措施,制定完善本地知识产权发展扶持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八、其他规定与说明

(二十本政策措施所称以上、最高、不低于、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二十本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版权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十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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