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鼓励从事发明创造者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住址在南雄市范围内的合法单位或南雄市居民和本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单位凭营业执照,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可依本办法办理申请国内专利费用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南雄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
第五条 按“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的“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精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 资助的范围包括:授权后的各种专利申请资助,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其中:发明专利资助人民币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人民币300元。
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发明资助不超过5件、实用新型资助不超过10件、外观设计资助不超过10件。
第七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南雄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支助的企业的执照和单位账户、联系方式。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及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各种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发放到申请企业或者个人账户。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作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受理的专利费用资金申请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项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